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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正式期 法規介紹 PART 1

產品碳含量計算方法

本法規為歐盟委員會執行規章 (EU) 2025/2547 ,旨在落實 (EU) 2023/956(CBAM 條例)的要求,具體規範了進口貨物中「嵌入排放」(Embedded Emissions)的監測與計算準則 。(歐盟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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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概念

Q1:這項規章的主要目的為何?

答:此規章旨在規定 Regulation (EU) 2023/956(CBAM 規章)中關於進口商品「嵌入排放」的計算方法,包括實際值與預設值的計算規則,並確保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 保持一致

 

Q2:此計算方法何時開始正式應用?

答:此法規正式生效日期為2026/1/1,亦即正式期後生效

 

Q3:法規定義的「報告期 (Reporting Period)」是指什麼時間?

答:報告期是指商品生產的日曆年。對於 2026 年進口的商品,報告期即為 2026 年;若無足夠證據證明生產時間,預設為進口當年的日曆年

 

Q4:什麼是「嵌入排放 (Embedded Emissions)」?

答:指商品生產過程中的直接排放,以及在規定的情況下(非附件 II 所列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電力的間接排放

 

Q5:什麼是「複雜商品 (Complex Goods)」?

答:指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消耗「前驅物 (Precursor)」的商品。計算這類商品時,必須包含前驅物的嵌入排放


二、 監測與申報要求

Q6:營運商必須提交哪些文件來支持排放計算?

答:營運商必須制定並實施監測計劃 (Monitoring Plan),並編寫營運商排放報告 (Operator’s Emissions Report) 及其摘要

 

Q7:監測計劃與排放報告必須使用哪種語言提交?

答:為了核查與審核效率,監測計劃與營運商排放報告應以英文提交

 

Q8:相關數據記錄需要保存多久?

答:設施必須保存所有與計算嵌入排放相關的完整透明記錄(包括支持文件)至少 6 年

Q9:什麼是「功能單位 (Functional Unit)」?

答:這是計算嵌入排放的參考單位。一般規則下是指商品的公噸 (tonnes)

 
Q10:「鋼鐵製品」、「鋁製品」需要申報「間接排放」嗎?
答:本規章第 3 條第 2 款明確指出,系統邊界應涵蓋直接排放,但只有對於未列入 Regulation (EU) 2023/956 附件 II 的貨物,才需要涵蓋間接排放 。由於鋼鐵與鋁目前列於該附件 II 中,因此其主要申報對象為直接排放 。
法規原文:The system boundaries shall cover direct emissions, indirect emissions for goods not listed in Annex II to Regulation (EU) 2023/956, and the embedded emissions of any precursor.

三、 計算方法與技術細節

Q11:排放監測主要有哪些方法?

答:營運商可選擇:

(1)基於計算的方法:包括標準法 (Standard Method) 或質量平衡法 (Mass Balance Method)。

(2)基於測量的方法:使用連續排放監測系統 (CEMS)

 
Q12:營運商可以結合使用實際值與預設值嗎?
答:可以。在計算複雜商品的嵌入排放時,營運商可以對部分前驅物使用實際值,而對其他前驅物使用預設值 。意即若前驅物供應商無法提供實際值時,可運用歐盟提供的預設值,結合自身設施的排放,作成產品碳含量報告。
 

Q13:如何處理數據缺口 (Data Gaps)?

答:當發生數據缺失且無法避免時,必須使用保守估計值 (Conservative Estimates) 代替,以確保不會低估排放量

 

Q14:什麼是「前驅物 (Precursor)」?

答:指列於 Regulation (EU) 2023/956 附件 I 中的任何投入材料,這些材料被用於生產過程之中

Q15:法規對設施分割 (Splitting an installation) 有何規定?

答:營運商必須證明設施分割具有合法的商業理由,而非單純為了規避 CBAM 義務 。意即若設施中有多條產線可以生產相同產品,必須將這些產線視為同一產線,不可宣稱特定產線為CBAM產品專用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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