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與ISO14064-1
常會接到學員的詢問:通過CBAM報告驗證要先通過ISO 14064-1組織碳盤查驗證嗎?
答案是「不用」!請見以下說明。
台灣當初開始推廣組織碳盤查,主要原因在於因應歐盟 CBAM 的上路,政府也透過補助方式,吸引金屬加工業者學習組織碳盤查。但隨著 CBAM 正式實施,大家發現 CBAM 法規與 ISO 14064-1 的差異非常大。嚴格來說,ISO 14064-1 算的是組織排碳,與 CBAM 算產品排碳的邏輯並不相同,兩者無法直接劃上等號,也因為這些歷史因素,業者常會將CBAM與ISO 14064-1畫上等號。
(1)本質上的不同
CBAM是為了避免碳洩漏而設計的法規,是具有強制力的法律。ISO 14064-1則是協助組織自我檢視、設定減碳目標為目的。
(2) 盤查對象不同
CBAM以「CBAM納管產品」為標的,ISO 14064-1則是以「組織」為標的。
(3) 納入盤查的溫室氣體不同
ISO 14064-1 涵蓋了七大類溫室氣體;相較之下,CBAM 則是依據不同的「綜合商品類別(Aggregated Goods Categories)」來限定應管制的溫室氣體種類。以鋼鐵製品與多數鋁製品為例,其計算邊界主要僅針對二氧化碳(CO2)進行申報,其餘溫室氣體則無需納入計算。
(4)鋼鐵製品、鋁製品不納入電力直接排放
ISO 14064-1必須納入電力間接排放,但CBAM會根據綜合產品類別來判定是否納入「電力間接排放」。以鋼鐵製品、鋁製品來說,都只需要監測CO2直接排放,而不需要監測電力間接排放。
(5)系統邊界不同
若要完整盤查組織營運的碳排放,依規定必須將上下游價值鏈的間接排放全數納入。然而,CBAM 卻嚴格限縮於法規所定義的「系統邊界(System Boundaries)」內;以鋼鐵製品為例,諸如電鍍(Plating)等後段表面處理製程,即被法規明確排除在計算邊界之外。
CBAM不等同於組織碳盤查,不可以拿組織碳盤查的驗證報告來替代CBAM的operator’s emissions report。通過組織碳盤查的驗證,也不是CBAM報告通過驗證的必備條件。
展望 2026 年,受 CBAM 規範影響的產品製造商,核心任務在於制定「監測計畫書(Monitoring Plan)」並啟動「產品製造數據的蒐集」;而到了 2027 年,重點工作則轉為編製正式的「製造商排放報告(Operator’s Emissions Report)」,並委託具備認可資格的第三方查驗機構(Verifiers)完成報告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