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法規修改說明
歐盟第 2025/2083 號條例旨在簡化與強化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確保原法規 (EU) 2023/956 在過渡期於 2026 年 1 月 1 日結束後能順利實施。鑑於過渡期收集到的數據顯示,對進口小量貨物的進口人來說,遵守義務負擔過重,此修正案核心變革是引入「最低門檻豁免」(de minimis exemption)。新法規設定單一重量門檻為 50 噸,適用於鐵、鋼、鋁、化肥和水泥等部門,但不包括電力或氫氣。此門檻旨在豁免絕大多數進口人,同時確保至少 99% 的嵌入式排放量仍納入 CBAM 管轄範圍。
除此之外,修改後的法規,也將鋼鐵產品、鋁產品的精細加工碳放,排除在產品碳含量計算範圍之外,以期CBAM法規能與EU ETS一致。
| 條文 | 修改前規定 (依據文件內容推斷或間接說明) | 修改後規定 |
|---|---|---|
| 新增第2a條 | 原先豁免僅限於微不足道價值 (每批貨物不超過 $150 歐元) 的貨物進口。 | 設立「最低門檻豁免」(de minimis exemption): 進口商在特定日曆年內進口貨物淨重累計不超過單一質量門檻 (Annex VII 第1點規定為 **50 噸**) 時, 可免除本條例規定義務。此門檻適用於鐵、鋼、鋁、化肥和水泥部門。電力或氫氣的進口不適用此豁免。 |
| 第6條第1款 | CBAM 申報單的提交截止日期 (被取代)。 | 授權 CBAM 申報人應在每年 **9 月 30 日之前** (首次為 2027 年, 針對 2026 年) 提交前一個日曆年的 CBAM 申報單。 |
| 第6條第2款(a) | 申報內容未明確要求納入單一質量門檻以下的進口貨物。 | 申報單應包含上一日曆年進口每種貨物的總數量, **包括低於單一質量門檻的進口貨物**。即 50 噸豁免, 是所有納管 CBAM 產品的總和, 而非每一種 CN Code 都擁有 50 噸豁免額度。 |
| 第7條第7款(a)點 | (1)僅要求「確定系統邊界」。 (2)應包括數據的細節程度和驗證。 (3)僅針對「貨物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證明。 |
(1)明確要求:「應與 歐盟 ETS 涵蓋的範圍保持一致」。 (2)僅要求數據的細節程度(移除了「驗證」一詞)。 (3)擴大為針對 「進口電力」 以及「貨物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都需要證明。 |
| 第8條第1款 | 「嵌入式排放量」的驗證要求 (被取代)。 | 驗證要求僅適用於當嵌入式排放量是基於 **實際排放量** 確定時; 授權 CBAM 申報人應確保嵌入式排放量經由認可的驗證人驗證。意即, 若申報人使用預設值申報, 則該數據**不需要**經過驗證人驗證。 |
| 第9條 | (1)授權 CBAM 申報人可在 CBAM 申報單中要求減少須繳銷的 CBAM 證書數量,以計入在原產國(country of origin)碳價格已在原產國有效支付時才可申請。
(2)舊條文:在該國(原產國)可獲得的任何退稅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導致碳價格減少者,應予計入。 (3)新增第4款預設碳價格) (4)新增第5款(施行細則) |
(1)(新增限制:僅適用於實際排放量) 只有在嵌入式排放量是根據實際排放量確定時,申報人才能在 CBAM 申報單中要求減少須繳銷的 CBAM 證書數量,以計入在第三國(a third country) 為申報的嵌入式排放量支付的碳價格。扣減僅在碳價格已在第三國有效支付時才可申請。
(2)新條文:在該國(第三國)可獲得的任何退稅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導致碳價格減少者,應予計入。 (3)設立替代性扣減機制: 即使無法提供實際支付的碳價格資訊,授權 CBAM 申報人仍可參考年度預設碳價格,要求減少須繳銷的 CBAM 憑證數量。 適用限制: 若嵌入式排放量是基於預設值(default values)只能參考年度預設碳價格來申請扣減。 數據來源與時間: 歐盟委員會可從 2027 年開始,根據可信的公開資訊和第三國提供的資訊,確定並發布這些預設碳價格及其計算方法。 (4)賦予歐盟委員會權力,透過施行細則(implementing acts)規範如何將實際支付的年度平均碳價格和年度預設碳價格轉換為對應的 CBAM 憑證扣減數量。 涵蓋的細節包括:外幣兌換歐元的匯率、實際支付的證明、可接受的補償或退稅範例,以及獨立證明人的資格和獨立性條件。 |
| 第20條第1款 | 「憑證銷售」的開始日期 (被取代)。 | 會員國將在共同中央平台上向授權申報人銷售 CBAM 憑證, **從 2027 年 2 月 1 日開始** (首次針對 2026 年的排放)。 |
| 第22條第2款 | 申報人帳戶中憑證數量需至少對應於該年進口貨物碳含量的80%。 | 申報人帳戶中憑證數量在每季度末需至少對應於該年進口貨物碳含量的50%。且該計算方式應考量EU ETS免費配額的調整。 |
| 第23條第2款 | 回購 CBAM 憑證的數量限制 (被取代)。 | 回購數量限制應與授權 CBAM 申報人根據第 22 條第 2 款在購買憑證的日曆年內有義務購買的憑證總數保持一致。並明確規定未超過單一重量門檻時可回購所有已購買證書。 |
| 第24條 | 「憑證註銷日期 (被取代)。 | 憑證註銷日期定於每年11月1日(註銷前一個日曆年之前購買的任何剩餘憑證)。 |
| 第26條第1款 | 申報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繳交憑證的罰款規定 (被取代)。 | 罰款適用於未能在每年9月30日之前繳交所需憑證的授權CBAM申報人。 |
| 新增第26條第1a款 | 無 (新增條款) | 若授權CBAM申報人未能繳交正確憑證數量是因第三方提供不正確資訊所致 (如製造商、驗證人或獨立人士), 主管機關可酌情減少罰款。 |
| 附件IV第4.1點 | 「預設值」的計算方法 (被取代)。 | 若無法應用出口國的可靠數據, 預設值應基於排放強度最高的10個出口國(有可靠數據可應用)的平均排放強度。 |
| 附件 VII | 無 (新增附件) | 新增附件 VII, 設定單一重量門檻為淨重50噸, 並提供計算和調整該門檻的方法。 |
備註:
表格中敘述若有誤,以歐盟正式公佈之法規條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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