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50001
Energy
釐清節電迷思
節電量的計算方式與認列範疇
許多企業在面臨節電申報時,常會誤以為「節電率」是以當年度用電量與去年相比。但事實上,這是一個的迷思。節電量計算方式並非與去年的實際用電量相比較,而是透過一系列具體的「節電措施」所產生的實際節電量來計算,這也是能源查核申報的核心內容。那麼,究竟哪些措施可以被法規認定為「節電量」呢?

節電率計算公式解說
節電率計算公式背後的概念其實相當直觀:
節電率 = 年度節電量 ÷ (年度用電量 + 年度節電量)
這個公式並非單純地今年度用電量與去年度的用電量相比,而是將節電量視為一個分子,分母則是「企業在沒有採取任何節電措施時的預估用電量」。這個預估用電量,也就是「年度用電量」加上「年度節電量」的總和。
這樣計算的優點在於,無論企業當年度的營運狀況如何(例如產能增加或減少),節電率都能精準地反映出「透過節能改善所產生的實際節能效益」,避免因外部因素(如停工)導致的用電量下降,而被誤認為是節電成果。這也進一步解釋了,為什麼企業必須主動採取實質的節能措施,才能有效達成法規要求的節電目標。
那節電量要如何計算呢?以下是法規所規範的6種節電量來源:
(1)設備效率提升
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節電方式。舉凡照明、空調、冰水機、空壓機等設備,只要透過汰換為高效率型號、更新零件或優化運行方式,所產生的節電量皆可認列。
案例(1):某工廠將 380 盞 400W 的水銀燈更換為 125W 的省電燈泡,若全年點燈 4,000 小時,每年可節省 418,000 度電。
- 案例(2):假設冷凍機情況如下:冷凍負載:100 RT,年運轉時數:3,000 小時。改善前 COP (COP_舊):3.5,改善後 COP (COP_新):5.0
節電量(度)= [ ( 1 / 3.5 – 1 / 5.0 ) × 100 × 3.517 × 3,000 ]
節電量 ≈ 0.0857 × 100 × 3.517 × 3,000 ≈ 90,323 度
(2)熱能節約措施
自2020 年起,企業實施的熱能節約措施,如鍋爐尾氣熱回收,其所節省的熱能可換算為節電量,但每年認列的上限為年度用電量的 0.5%。
案例:某企業透過鍋爐尾氣熱回收節省 251,161 立方公尺天然氣,可換算約 233,638 度的節電量。
(3)參與台電需量反應負載管理
企業參與台電的需量反應措施,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用電,其「抑低」的電量也可計入節電量。這不僅有助於電網穩定,更能直接獲得節電認列。
案例:某用戶在 3 月份有 4 天執行需量競價措施,合計抑低 2,105kW,每次執行 2 小時,總節電量為 4,210 度。
(4)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自用
在廠區內設置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設備,並將發出的電力「自用」,這部分電量也可視為節電量。然而,若將發電賣給台電則無法計入。
案例:某廠房的太陽能發電系統全年發電 815,051 度,全部自用,則可全數認列為節電量。
(5)「企業大帶小」共同節電
新規定(自 2025 年起)鼓勵大型能源用戶協助供應鏈中、小型用戶(契約容量 100 瓩至 800 瓩)更換高效率設備,並將其節電成效納入自身成果,推動產業共同節能。
(6)前期超額節電量
為了獎勵早期節能,新規定允許將民國2015 年至 2024 年間,超過 1% 平均年節電率目標的「超額節電量」,計入未來的累計節電量中。但此項不包含需量反應產生的節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