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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 NEWS

歐盟執委會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修訂規範,以減輕企業法遵負擔

修訂CBAM規範

為使歐盟進口商更容易遵循CBAM申報義務,並提升CBAM執行效率,歐盟執委會本年2月26日提出CBAM規章修訂規範提案暨其附錄,透過簡化CBAM部分申報要求(包含複雜之碳排計算方式、資料蒐集流程等),來減輕業者負擔。新修訂的規範與原有規範有何不同?對歐盟外的業者有什麼影響呢?請看我們的詳細解說。

歐盟CBAM修正草案原文如下:

https://commission.europa.eu/publications/omnibus-i_en

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解說修改後的影響:

(1)調整豁免適用CBAM規章之門檻:修訂規範提案則將門檻改為進口商每年進口CBAM產品之累積淨重(net mass)須達50噸

原規範規定單批價值低於150歐者可免除CBAM義務。修改後改為「進口商」每年累計總進口量低於50噸者(電力、氫氣除外),將可免除CBAM義務。這意味此規範修改將可免除絕大部分歐盟進口商的CBAM義務。相對的,若「製造商」的客戶都是此類小型客戶,製造商也可以免除提供CBAM產品碳含量資料的義務。

(2)延後CBAM正式實施後之申報時間至2027/8/31

原規範的正式期第一次申報截止日期為2027/5/31,延至8/31代表製造商多了三個月時間可以處理「第三方驗證」。在其他的報導說歐盟打算將正式期延後一年,是不正確的訊息。CBAM正式期依然是從2026/1/1開始,第一次正式期的申報也是2026年的進口資料。最大的改變是延長第一次申報的截止日期,而此改變是為了給第三方驗證多一點時間。

(3)允許進口商以在「第三國」(third country)支付之碳價抵減CBAM憑證

修訂規範提案允許已在歐盟境外實際支付進行碳價抵減。原規定僅可抵減「原廠國」的「碳價」。新規定除產品在原產國已支付之碳價外,歐盟進口商亦得申報產品在供應鏈上之其他國家所支付之碳價。然而,若在支付第三國碳價時獲得退稅(rebate)或其他形式之補償,仍將無法主張抵減。歐盟執委會得自2027年起,以公開可信或第三國提供之資訊,公告設有碳定價機制之各第三國預設碳價計算方法。

(4)延後CBAM憑證啟售、繳交等時程作為緩衝,以避免CBAM過渡期結束後第1年(2026年)所面臨之不確定性

  • 會員國啟售CBAM憑證時間:自原定之2026年1月1日延後至2027年2月1日。
  • 繳交CBAM憑證時間:自原定每年5月31日前延後至每年8月31日前,故首次繳交時間為2027年8月31日(須繳交與前一年進口產品碳含量相等之CBAM憑證)。
  • 自2027年第1季起,歐盟進口商應確保每季CBAM憑證餘額不得少於依預設值或其前一年繳交CBAM憑證計算之產品碳含量50%(原規定80%)。

第4點的修正與「歐盟進口商」的相關性較大,而這些變化也是因應延後正式期的第一次申報日截止日期而修改。

總結此修正草案:

  • 提高豁免門檻:每年累計進口淨重50噸以下,可免除CBAM義務。
  • 將正式期的第一次申報延後至2027/8/31,讓製造商有更多的時間準備第三方驗證事宜。
  • 以及與延後第一次申報日期截止日的配套措施。

提醒:千萬不要誤以為正式期延後一年實施,而錯失了正式期前的準備時機。